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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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CFC 认定 须纳入关系人持股
时间Wed Jul 16 08:26:12 2025
CFC 认定 须纳入关系人持股
2025-07-16 01:3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企业若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达到受控外国企业(CFC)判定标准,就须依规定将其投资
收益纳入所得课税。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常见部分企业误以为持股比率不高,无须申
报,但若加总亲属等「关系人」持股後达50%门槛,也会被认定为CFC。
国税局解释,依《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我国营利事业持有符合CFC要件的境外低税负地
区公司,例如香港、开曼群岛等,且该公司不符合豁免条件,就必须把该公司盈余视为投
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办理课税。
所谓「控制」的认定,不只看单一公司持股比率,而是须依CFC办法所订标准来判断。
国税局指出,如果我国企业加上其关系人,对该境外公司持股合计达50%以上,或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力,就须纳入CFC申报。
举例来说,台湾甲公司持有香港A公司股权18%,原以为未达门槛而未申报CFC,但经查,
甲公司负责人的四名子女共持有A公司股权42%,合计甲公司与关系人对A公司持股达60%,
已超过50%的认定标准。
因此A公司被认定为甲公司的CFC,甲公司须依比率认列其CFC投资收益,并依法缴税,甲
公司负责人之四名子女也需分别申报其部分投资收益。
国税局提醒,企业在结算申报时,应主动检视是否持有CFC,并确认是否达到股权控制或
实质控制门槛,依规定,除自身持股外,负责人的子女等血亲、企业具有财务或业务依赖
关系的人,其持股也可能被合并计算为关系人,影响CFC认定。若企业在未被查核前,自
行发现有漏报、短报CFC所得,则可适用《税捐稽徵法》自动补报免罚机制,国税局强调
,CFC制度自2023年起实施後,查核力道已逐步加强,呼吁企业与股东主动申报,避免日
後衍生补税或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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