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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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CFC 盈余递延课税 有条件
时间Thu Jul 3 10:30:47 2025
CFC 盈余递延课税 有条件
2025-07-03 01:16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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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联合报系资料照
受控外国公司(CFC)税制上路後,符合条件的CFC盈余即使保留不分配,也应视同分配、
提前课税。不过如果是未实现的特定金融资产(如股票、基金等)评价损益,可选择先自
CFC税基排除,待实际处分时再计税。
特定金融资产是指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例如股票、基金等,这
些资产的价格经常随市场波动,上下变化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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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提醒,企业若选择采用递延认列FVPL评价损益,须对其「所有直接持有的CFC」一
致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且一经择定後不得变更。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CFC制度自2023年起实施,企业持有符合CFC定义的外国企业股份
或资本额、且不符合豁免条件,应认列CFC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这项制度
是为了避免企业刻意将盈余留在海外、不分配,藉此避税。
不过这项制度也带来税务问题,CFC持有FVPL,短期损益波动较大,却必须计税,财政部
在2023年已放宽规定,给予纳税人选择权,可选择延後将这类资产损益列入CFC盈余,等
到未来处分或重分类时再以实现数计入CFC年度盈余,完整反映真实损益。
举例来说,甲公司持有CFC乙公司,乙公司在2024年2月以1,000万元购入一批股票,属於
FVPL,年底时帐面价值涨到1,200万元,产生200万元的评价利益。
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处分股票,仅为帐面价值变动,甲公司可选择递延认列,申报2024年
CFC时,可先排除这200万元的FVPL评价损益。
随後股票在2025年3月以1,500万元出售,甲公司此时再计算FVPL调整数500万元,在申报
2025年度CFC盈余时,列入计税。
国税局提醒,企业须依规定提供完整申报资料与文件,否则自未依规定年度起,十年内不
得再适用递延认列规定,且过去尚未认列的帐面损益,将须一并计入当年度盈余课税,恐
造成突如其来的税负压力。
国税局建议,企业如有投资海外子公司,且该子公司持有金融商品或其他以FVPL列帐的资
产,应审慎评估是否采用递延认列机制,并确认适用方式、统一处理原则及相关文件准备
情形。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84639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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