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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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外销特别交际费申报 有眉角
时间Wed May 14 11:37:08 2025
外销特别交际费申报 有眉角
2025-05-14 01:42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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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若从事外销业务,想申报「外销特别交际应酬费」节税
,务必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确实有外销事实,二是实际取得外汇收入,如果货物虽然出
口,却是以新台币报价、未实际结汇,就不符税法规定,不仅无法适用优惠,还可能面临
补税与加计利息处分。
国税局指出,《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
支付的交际应酬费,必须备妥合法凭证,并在依进货及销货金额比率计算的限额内列支,
才能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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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赚取外汇,特别开放从事出口业务的营利事业,得在
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的范围内,加计列支「外销特别交际应酬费」,相当於在原有交
际费之外,另享一笔额外扣除额。
但这项优惠的前提,就是企业必须实际取得外汇收入。高雄国税局举例,近期查核某A公
司2023年度的营所税申报资料时发现,该公司除了一般交际费外,也申报了16万元的外销
特别交际费,并说明这笔金额是根据当年度8,000万元的出口金额计算。国税局比对报关
纪录及契约内容,发现该公司虽有办理出口报关,但货品实际销售对象为国内加工出口区
内的企业,且买卖双方以新台币报价与结算,公司帐上也未见任何外汇收入纪录。
因此,国税局判定A公司不符合「外销特别交际费」的适用条件,依法将这笔16万元的列
支剔除,并补徵税款及加计因超额列报产生的利息,该案例也反映出,即使有出口行为,
只要未产生实际外汇流入,就无法享有相关税赋优惠,企业不得因为报关就误以为能直接
申报外销特别交际费。
国税局提醒,企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务必审慎检视所列支的费用是否符合各项扣除
规定,尤其是像「特别交际费」等涉及优惠的项目,更应备妥完整契约、收付款凭证及结
汇证明等佐证资料,以备查核。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73759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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