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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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经销合作税务眉角多!勤业众信揭常见风险
时间Tue May 13 19:17:43 2025
经销合作税务眉角多!勤业众信揭常见风险与应对方式
2025-05-13 14:55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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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李惠先。业者提供
企业透过经销商贩售商品是常见的营运模式,但实务上与经销商的交易往来,因契约安排
与实际操作方式不同,常常衍生出各式各样的税务处理问题。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部资深会计师李惠先表示,营利事业在与经销商合作的过程中,从签约初期到後续给
付奖励金、安排旅游招待,甚至交易比例过高时,税务责任与凭证处理方式各有不同,企
业必须审慎因应,才能避免遭补税或产生争议。
李惠先指出,企业与经销商签订合作合约时,若收取的是具有权利金性质的款项,应当在
收取当下即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同时计入所得课税;若是收取保证金,则需依照
合约约定判断其性质,若并非属於收入,就无须申报营业税与所得税。但若企业之後没收
该笔保证金,仍须评估是否与销售行为相关,若有关联,则应补开发票并纳入所得申报。
针对经销商的销售奖励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给付,李惠先说明,若该笔费用是经销商提供
服务所得的报酬,企业应取得对方开立的发票;若是依据累积进货金额所计算的奖励金,
则应视为销货折让,经销商应开立「折让证明单」,企业依据该证明办理帐务处理。若奖
励金是依月、季、年等期间累积进货额所发放,开立折让单时则可汇总填写,不须逐张对
应发票号码,只需载明起迄期间并注明为「汇开」。
至於部分企业会以达成一定销售量作为条件,安排国内外旅游作为奖励,李惠先指出,此
类支出因具鼓励性质,并非单纯交际费,应列为「其他费用」列帐,不受交际费限额限制
。但企业仍需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列单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开立免扣缴凭单予受
招待者,受邀的经销商也需将旅游费用列为所得申报课税。若招待活动并非与业绩表现挂
钩,则仍属交际费,需受限额控管。
此外,若企业与单一经销商的交易金额在全年总额中占比过高,也会涉及移转订价文据准
备的问题。李惠先指出,根据财政部规定,若企业营运上需仰赖他方授权专利或品牌、或
原料供应、销售通路完全由他方控制,且其交易金额占比超过50%,虽未具控制或从属关
系,原则上仍属特殊关系交易。但若仅具上述条件,未形成实质控制关系,则得免备妥完
整移转订价报告,且无须事前向稽徵机关申请确认。
李惠先提醒,企业在与经销商合作时,不仅要签订明确契约,也应根据交易内容与形式,
逐案判断相关税务处理方式,确保帐务与税务申报合规,才能在合作关系顺利推进的同时
,也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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