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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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座陈冲:房屋税风波
时间Sun May 11 10:49:14 2025
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座陈冲:房屋税风波 与当年有无误导委员有关
2025-05-09 12:08 经济日报/ 记者邱金兰 /即时报导
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冲9日表示,五月纳税天,首先登场的房屋税,因各地开出的
税单异常,数以万计,引发极大风波,已然造成各阶层的民怨。
他表示,中华民国税目庞杂,纳税人往往搞不清楚如何计算,被课徵後也不知如何救济,
因此有心的学者专家,长久以来一直致力推动「纳税人保护法」 的立法,其实这是合理
并谦卑的要求,国内以保护为名的法律共11个,连动物都有保护法,保障缴钱纳税的朋友
,谁曰不宜?终於在2016年新立法委员就任後,几位教授把自己研究成果(不是政府提案
!),情商委员提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 草案,立法过程朝野委员颇有共识,居然过
关斩将,赶在年底三读通过,大夥额手称庆,但没想到通过的条文,一个闪失,比未立法
前,更不能保护纳税人,也间接促成这次的房屋税风波,讽刺吧?
先不问是否有人感觉该法的存在?话说经学者专家努力,草案条文内容自然充满理想性,
兹举一例,草案的第11条第5项原规定,「税捐稽徵机关所为税捐核课或处罚,应以书面
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这种理所当然的要求,谁曰不宜?不同委员的两套提案,也有
共识,任何税单制发,都应该让纳税人知道为何要缴税?税额如何计算?纳税人了解究竟
後如不同意也好异议,或进行行政诉愿。
陈冲说,眼看完美条文即将通过,不想杀出程咬金。依照立法院公报105卷的101期纪录,
2016/11/28财政委员会讨论纳税人保护法草案,到第11条(现第10条)第5项时,财政
部列席官员突然发言,建议增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记
明理由外,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在委员会现场,突然提出,相信也没人知道
「行政程序法」内容是啥,主席讯问提案党团意见,委员忽遭突击,见到官员引经据典,
自然的反应就是「我觉得可以,因为已经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了」,没想到增列的除外规定
,暗藏玄机,让条文原意完全走样!
行政程序法第97条有何玄机?一般而言,法治国家行政处分通常必须写明理由,但有些不
证自明的事项,为避免浪费,似可以不记载理由,惟为彰显法治,行政程序法仅限制六种
情形,通常都是无足轻重,与人民权益无关者。其中较有争议的,就是第3款规定,「大
量作成之同类行政处分或以自动机器作成之行政处分依其状况无须说明理由者」 ,立法
理由系针对千篇一律没有意外的处分,而且还要依其状况无须说明理由。
结果立法过程上一个轻忽,攸关人民权益的课税处分,竟然因此成为豁免对象,这居然叫
纳税人保护法,对街的房屋税与我不同(自住?建材?折旧?等),难道不用解释?资讯
时代,哪一个行政处分不是自动机器作成?这都是当年立法时没有充分考虑的。
陈冲表示,房屋税几乎影响每一个家庭(不论自有或租赁),除非你住公家宿舍。但房屋
税的纳税人权益,却很少讨论。其实房屋税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首先,土地法第187条
明订自住房屋免税就是一个绝佳的宪法议题,还可以上纲到联合国人权公约。其次,房屋
税条例有折旧规定,哪为何房屋税每年节节升高?法律规定房屋税要扣除地价因素,计算
时却又有地段率?房屋是20年前盖的,建材为何需按现值核估?凡此法律争议甚多,执政
党诸多法学硕彦,何不读读台湾法学基金会出版的不动产税第四章,看看现行做法是否经
得起考验?
陈冲说,今年的房屋税风波,至少证明自动化机器印制的税单,不是没有争议,民主法治
时代的每一行政处分,还是要说明理由及坚实的法律依据,至於当年参与「纳税者权益保
护法」 审查被误导的委员现已荣升党主席,是否考虑翻案一吐怨气呢?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7284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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