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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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陈冲抨击房屋税缴税乱象:当年纳税者权益
时间Fri May 9 14:07:52 2025
陈冲抨击房屋税缴税乱象:当年纳税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缺失惹祸
2025-05-09 13:30 联合报/ 记者朱汉仑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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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冲指出,今年的房屋税风波,至少证明自动化机器印制的税单
,不是没有争议。图/本报资料照片
曾任阁揆的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冲指出,五月是纳税天,首先登场的房屋税已因各
地开出的税单异常数以万计,引发极大风波,不但已造成各阶层的民怨,且今年的房屋税
风波,至少证明自动化机器印制的税单,不是没有争议。民主法治时代的每一行政处分,
还是要说明理由及坚实的法律依据,他更直指当年参与「纳税者权益保护法」审查被误导
的委员:「现已荣升党主席,是否考虑翻案一吐怨气呢?」
陈冲强调,不论自有或租赁,房屋税几乎影响每一个家庭,除非住公家宿舍,但房屋税的
纳税人权益,却很少讨论。在他看来,其实房屋税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至少有二大问题
,首先,土地法第187条明订自住房屋免税,就是一个绝佳的宪法议题,还可以上纲到联
合国人权公约;其次,房屋税条例有折旧规定,为何房屋税每年节节升高?法律规定房屋
税要扣除地价因素,计算时却又有为何有地段率?房屋是20年前盖的,但建材为何需按现
值核估?凡此法律争议甚多。陈冲反问,执政党诸多法学硕彦,何不读读台湾法学基金会
出版的不动产税第四章,看看现行做法是否经得起考验?
陈冲抨击,当年的纳税人保护法立法,反而造成民众缴纳房屋税不公。陈冲指出,中华民
国税目庞杂,纳税人往往搞不清楚如何计算,被课徵後也不知如何救济,因此有心的学者
专家,长久以来一直致力推动「纳税人保护法」的立法,其实这是合理并谦卑的要求。国
内以保护为名的法律共11个,连动物都有保护法,保障缴钱纳税的朋友,谁曰不宜?终於
在2016年新立法委员就任後,几位教授把自己研究成果(不是政府提案),情商委员提出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草案,立法过程朝野委员颇有共识,居然过关斩将,赶在年底三读
通过,大夥额手称庆。
话锋一转,陈冲接着指出,但没想到通过的条文,一个闪失:「比未立法前,更不能保护
纳税人,也间接促成这次的房屋税风波,讽刺吧?」他进而分析,先不问是否有人感觉该
法的存在,话说经学者专家努力,草案条文内容自然充满理想性,兹举一例,草案的第11
条第五项原规定,「税捐稽徵机关所为税捐核课或处罚,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这种理所当然的要求,谁曰不宜?不同委员的两套提案,也有共识,任何税单制发,都
应该让纳税人知道为何要缴税?税额如何计算?纳税人了解究竟後如不同意也好异议,或
进行行政诉愿。
陈冲回忆整个立法过程说,眼看完美条文即将通过:「不想杀出程咬金!」依照立法院公
报105卷的101期纪录,2016年11月28日财政委员会讨论纳税人保护法草案,到第11条(现
第10条)第5项时,财政部列席官员突然发言,建议增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条所定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记明理由外,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他接着指出,在委员
会现场突然提出,相信也没人知道「行政程序法」内容是啥,主席讯问提案党团意见,委
员忽遭突击,见到官员引经据典,自然的反应就是「我觉得可以,因为已经规定在行政程
序法了」,没想到增列的除外规定,暗藏玄机,让条文原意完全走样。
行政程序法第97条有何玄机?陈冲分析,一般而言,法治国家行政处分通常必须写明理由
,但有些不证自明的事项,为避免浪费,似可以不记载理由,然而为彰显法治,行政程序
法仅限制六种情形,通常都是无足轻重,与人民权益无关者。其中较有争议的,就是第三
款规定,「大量作成之同类行政处分或以自动机器作成之行政处分依其状况无须说明理由
者」,立法理由是针对千篇一律没有意外的处分,而且还要依其状况无须说明理由。
陈冲抨击,结果立法过程当中的一个轻忽,攸关人民权益的课税处分,竟然因此成为豁免
对象,这居然叫纳税人保护法,尤其他质疑,对街的房屋税与我不同(自住?建材?折旧
?),难道不用解释?资讯时代,哪一个行政处分不是自动机器作成?这都是当年立法时
没有充分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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