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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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外商在台分公司税务 五大
时间Mon May 5 09:42:31 2025
新闻中的法律/外商在台分公司税务 五大重点
2025-05-04 23:46 经济日报/ 徐莹莹
台湾地处亚太区枢纽,是许多外国企业进入亚洲市场的重要据点,为强化对亚太地区业务
掌控,不少外商选择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然而设立分公司不仅是业务布局考量,同时也涉
及一连串税务申报与帐务管理的合规问题,若处理不慎,可能引发补税、罚锾甚至移转订
价争议。
首先,据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外国企业在台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独立设立帐簿,单独
计算其在台营利所得额。分公司不能与国外总公司混用帐务,所有在台收入、成本与费用
,都需清楚记录与归属,尤其从事设计、包工或技术劳务等业务的外商分公司,更应设立
完整帐册。
其次,部分企业会主张其在海外有相关成本费用须在台列报,此类费用若要被国税局接受
,须附上总公司所在地合格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内容需载明金额、费用性质、计算方
式,并经驻外单位或当地税务机关认证。若无法提出这些证明,国税局可要求补提帐簿或
资料,否则有权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额。
实务中,也常见外商总公司与关系企业间产生费用分摊,若提供费用单位与总公司具关系
企业关系,还须考量移转订价合理性与实际服务内容是否明确记录。
也有企业会将工程承揽与材料采购合约拆开,主张材料部分属国际贸易,非台湾来源所得
,但国税局实务上可能认定两者为一体契约,仍将材料收入纳入台湾所得课税。
第三,若分公司难以区分与计算实际成本,税法亦提供简化选项,依所得税法第25条,外
国公司可向国税局申请以营业收入总额的15%作为课税所得,简化申报程序,不过,这种
方式适用范围有限,且不能与前十年亏损扣除并用。
第四,总公司管理费分摊,须合乎合理标准,分公司常会分摊总公司的管理费用,例如行
政支援、资讯系统、品牌授权等,但依查核准则第70条规定,只有来自总公司非营业部门
费用才可列报,总公司若有营业部门,相关费用则须分摊处理。
在分摊方式上,以各地分公司与总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标准,除非另有合理理由并经
国税局核准,否则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第五,其他费用列报须与本业相关,并备妥佐证资料,根据查核准则第62条,与本业及附
属业务无关的费用与损失,不得列为成本。常见风险为企业虽列支服务费用,却无法提供
合约、凭证或具体服务成果。更严重的情况是,分公司帮关系企业代缴税金後自行列报为
费用,因缺乏合约载明条文而被全数剔除。
外国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若能事前建立良好的帐务体系,清楚划分成本与收入来源,并
依规准备佐证资料,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有助於整体经营效率的提升,税务
合规从来不是形式作业,而是跨国企业在地深耕的关键一步。(勤业众信税务部资深会计
师徐莹莹口述,记者胡顺惠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71678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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