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lljohn (牛强强)
看板tax
标题[问题] 自用房屋及地价税疑问
时间Sat May 3 13:39:4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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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我与老婆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我们婚後持有1处基隆房地产A (登记为老婆
名下)且四口均设A户籍,我爸持有1处新北房地产B且入户籍,我妈持有1处基隆房地产C且
入户籍,以上三处房地原均为自用房地税率,但我爸今年3月不幸往生,後续将由我继承
新北房地产B(尚未办妥继承登记),有查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养亲属的自用住宅用
地只能一处,除非将直系血亲的户籍ㄧ同迁入,但因为我妈现有基隆户籍有相关补贴,希
望妈妈户籍可以仍留在基隆,想请教若要三户仍维持自用房地税率,有关我、我老婆跟我
妈的户籍异动建议作法,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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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rryfrank: 房屋税跟地价税规定不同,你的户籍迁到B屋,B屋可以 05/03 23:07
2F:→ jerryfrank: 用自住房屋税率,但坐落土地无法用自住用地税率。如 05/03 23:07
3F:→ jerryfrank: 果只有你们这3人户籍可动的话,无法3处地价都用自住 05/03 23:07
4F:→ jerryfrank: 。但如果A屋有你太太的爸妈其中一人户籍进来,就可以 05/03 23:07
5F:→ jerryfrank: 3处都适用了 05/03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