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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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租税协定退税申请 期限延长
时间Mon Apr 14 10:10:18 2025
租税协定退税申请 期限延长
2025-04-14 00:57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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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近日修正相关办法,外国纳税义务人向台湾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申
请退税期间,从原本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五年,放宽为十年,参考过渡期规定,2020年4月
11日之後案件皆可适用。
财政部近日发布修正「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4条,放宽适用租税协定申请时限。
我国目前已与35个国家签署并生效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包含日本、南韩、马来西亚、英国
、德国等。
修正前,外国纳税义务人取得我国来源所得,依规定扣缴或申报纳税者,得自缴纳税款之
日起五年内检附规定文件,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如经税捐稽徵机关依申
请适用之协定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小於已纳税额,差额应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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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适用租税协定退税新规 图/经济日报提供
财政部国际财政司表示,依照实务经验,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大多为一年左右,会需
时五年以上准备时间的案件不多,不过,考量近期所得税相关法令陆续将重新计算所得额
或应纳税额申请期间修正为十年,且会计师事务所、外国商会等各界多次希望,能比照放
宽其他法令申请期间,因此同步修正规定。
修正後包括适用就源扣缴及申报纳税者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皆放宽为至迟自缴纳税
款之日起十年。同时,也增订因该条文修正产生之过渡期间适用原则,该条文「修正施行
」时,若案件自缴纳税款日起算已逾五年者,不适用修正後规定;增订第5项重申所得税
协定另有规定者,应依协定规定办理。
财政部解释,过渡期间适用原则,依规定,在修正发布後,自10日(发布日起算第三日)
起发生效力;也就是案件若在自缴纳之日起算至今年4月10日已逾五年者,也就是2020年4
月10之前案件将不适用修正後十年规定。
财政部表示,这次修正为法令整体一致性,以及回应各界之期待,放宽期间规定,有助提
高我国所得税协定适用友善程度,营造更有利投资及贸易之赋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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