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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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外国人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放宽至10年
时间Thu Apr 10 12:15:08 2025
外国人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 放宽至10年
2025-04-09 21:09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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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观。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8日修正发布「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4条」,未来外国纳税义务人(他方缔
约国居住者)向我国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将从原自缴纳税款之日起5
年,放宽为10年,预计10日正式上路。
财政部表示,修正前,外国纳税义务人取得我国来源所得,依规定扣缴或申报纳税者,得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检附规定之文件,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如经税
捐稽徵机关依申请适用之协定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小於已纳税额,差额应予退还。
考量近期所得税相关法令陆续将重新计算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之申请期间修正为10年,为回
应各界期待比照放宽外国纳税义务人向我国提出申请适用协定期间规定,同步修正规定。
修正後包括适用就源扣缴及申报纳税者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皆放宽为至迟自缴纳税
款之日起10年。
财政部也同步增订因该条文修正产生之过渡期间适用原则,该条文「修正施行」时,若案
件自缴纳税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适用修正後规定;增订第5项重申所得税协定另有规定
者,应依协定规定办理。
财政部解释,过渡期间之适用原则。依规定,在修正发布後,自10日(发布日起算第3日
)起发生效力;也就是案件若在自缴纳之日起算至今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适用修正後
10年之规定。
财政部表示,这次修正为法令整体一致性,以及回应各界之期待,放宽期间规定,有助提
高我国所得税协定适用友善程度,营造更有利投资及贸易之赋税环境。财政部将持续关注
国际租税发展趋势及纳税者权利保护,俾维护租税公平及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提升所得
税协定整体适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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