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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财部:外国人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 放
时间Wed Apr 9 20:44:14 2025
财部:外国人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 放宽至10年
2025-04-09 20:35 中央社/ 台北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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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观。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修正发布最新准则,放宽外国纳税义务人取得台湾来源所得,可自纳税日起10年内
,检附相关文件,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若依协定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小於
已纳税额,就可退税,有助营造更有利的贸易投资环境,新制将於10日生效。
财政部国际财政司副司长包文凯今天在例行记者会表示,财政部在4月8日修正发布适用所
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34条,主要修正之处在於,外国纳税义务人向台湾税捐稽徵机关申请
适用所得税协定期间,由原自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放宽为10年。
包文凯进一步说明,修正前规定,外国纳税义务人取得台湾来源所得,依台湾国内法规定
扣缴或申报纳税者,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检附规定文件,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适
用所得税协定。若经税捐稽徵机关依申请适用的协定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小於已纳税额,
差额就可退还。
包文凯指出,考量近期所得税相关法令陆续将重新计算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申请期间修正
为10年,为回应商界期待,外国纳税义务人向台湾提出申请适用协定的期间,亦比照放宽
。
包文凯表示,这次修正发布的查核准则第34条,将自今年4月10日起发生效力,因此若案
件自缴纳之日起算至今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将不适用修正後的10年规定。
换言之,109年4月11日(含)以後缴纳税款的案件,适用修正後规定,可自缴纳税款之日
起10年内,申请适用协定。
举例而言,缴纳税款日为113年10月1日的案件,随新制生效,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的期限
,就可延长至123年9月30日。
此外,包文凯指出,如果台湾与他国签订的所得税协定,针对申请期间另有规定者,则回
归到协定规定办理。
据盘点,目前主要是台湾与德国签订的协定中有特殊规范,「退税申请必须在股利、利息
、权利金或其他所得项目适用扣缴税款所属之历年度後的第4年底前提出」。
包文凯强调,这次放宽申请期间规定,有助提高台湾所得税协定适用友善程度,营造更有
利投资及贸易的赋税环境,财政部也将持续关注国际租税发展趋势及纳税者权利保护,维
护租税公平及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提升所得税协定整体适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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