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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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网红平台收入 别开错发票
时间Thu Mar 20 11:07:27 2025
网红平台收入 别开错发票
2025-03-20 01:27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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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经济当道,不少企业开始透过YouTube等平台推广业务,若因此取得收入,公司记得
留意发票开立方式。联合报系资料照
网红经济当道,不少企业开始透过YouTube等平台推广业务,若因此取得收入,公司记得
留意发票开立方式。国税局指出,交易对象若为企业,即B2B交易,应开立三联式发票;
若交易对象为自然人(B2C),则开立二联式发票。
近来有公司向国税局询问,透过YouTube频道推广业务,并收到广告分润,想确认发票该
如何处理。国税局回应,是开立二联式或三联式发票,须依分润来源对象性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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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经济日报提供
国税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6条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事业,或是
外国企业透过网路销售电子劳务给台湾境内自然人,皆属於「营业人」,营业人销售货物
或劳务时,应按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
进一步来看,《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指出,三联式发票适用於营业人对营业人(B2B
)交易,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买受人可扣抵税额的扣抵联,第三联则作为记帐凭证
;二联式发票则适用於营业人对非营业人(B2C)交易,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买受
人收执联。因此企业应依交易对象身分正确开立发票。
举例来说,公司若收到YouTube平台广告分润,因YouTube为企业性质,因此应开立三联式
发票给平台;若有另一家国内厂商透过频道业配合作,公司也应开立三联式发票给厂商,
这些皆属B2B交易,应开立三联式发票。
至於一般民众透过YouTube的「超级留言」或「会员赞助」功能赞助频道,是否须开立发
票给民众?国税局解释,须依个案认定。若赞助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可能较偏向赠与税范
畴,由赠与人计入当年赠与额度;若企业提供特定回馈,如限定内容观看权、专属会员福
利等,则可能涉及销售电子劳务,就可能需要开立二联式发票。
国税局提醒,网红经济属於新兴行业,各种样态、合约细节,都可能影响税务认定,国税
局仍须依个案来判断,公司若无法确认,可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谘询,以确保合规。
国税局强调,随数位经济发展,线上交易及数位内容创作者收入来源日趋多元,无论是企
业或个人经营YouTube频道,都应关注相关税务问题,以免误踩税法红线。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61915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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