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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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双重国籍者报税 采实质认定
时间Mon Oct 7 10:13:59 2024
双重国籍者报税 采实质认定
2024-10-07 00:45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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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
有民众因具备双重国籍,在疫情期间以美国护照入台後,二年内并未返美,同时以境内居
住者的身分申报所得税遭拒,向纳保官请求协助,最後出示入境的相关证明文件,采个案
实质认定,成功争取以境内居住者课税。
依所得税法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包括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
;在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若不符合这两项
条件时,则会被认定为非境内居住者,两者在所得税扣缴上会有税率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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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适用境内居住者规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分享案例,大卫(化名)拥有双重国籍,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往返台湾
与美国两地,在2020年持美国护照入境台湾後,遇上COVID-19疫情,导致长时间留在台湾
,展开远距工作。
大卫於申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时,主动以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身分办理结算申报,但日
前接获国税局通知,因为他不符合境内居住者,需要再补缴综合所得税税款4万多元。大
卫到国税局寻求纳保官协助,他认为自己同时也拥有台湾国籍,且从2020年後都留在台湾
工作,应该能以境内居住者身分申报综所税。
所谓「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的认定,分为以个人在一课税
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必须要符合在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或是若未满
31天时,纳税义务人的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境内。经查询相关户籍资料後,大卫因为2019年
出境、2020年持美国护照入境,内政部移民署线上应用服务系统查无相关入境纪录,且於
2021年5月遭户政机关除户,确实不符合所得税法「境内居住者」的规定。
最後,在纳保官协助下,证实他在2021年都住在台湾,实质符合税法规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27429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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