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811923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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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自用住宅优惠地价税
时间Thu Oct 3 00:05:55 2024
更新日期:111-09-21
发布单位: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近来常有民众询问夫妻婚前各自拥有房屋,并分
别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婚後可否继续适用优惠税率。
税务局指出,依据土地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与配偶及未成年之
受扶养亲属,只能有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
并各自办竣户籍登记,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变,也只
能择一适用,因此税捐稽徵机关会请民众择定1处。
该局进一步说明,虽然夫妻原则上只能有1处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但
如果其他房屋有成年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则无上述限制,因此民众可以将父母、祖父
母或成年子女设籍於另一处房屋,就可以同时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地价税。
替朋友发问,朋友名下有两间房
A :朋友自住,有迁入户籍
B : 提供给妈妈自住(妈妈迁入户籍)
但爸爸本身名下有一间C房(爸爸自住),因家庭关系爸妈没有一起住在C房,但并
未离婚仅是分居。
请问这样B房是否还适合自用住宅?
是否会冲突到夫妻仅能有一处适用地价税自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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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rryfrank: 三间都可以自住,夫妻一处限制是指地主本人跟配偶, 10/03 10:26
2F:→ jerryfrank: 你朋友不用跟父母绑在一起计算 10/03 10:26
3F:→ jerryfrank: 以父母这一组来看,只有一间房屋(父的),没有一处限 10/03 10:28
4F:→ jerryfrank: 制问题。也不用管子女的房屋有几间、如何设籍等 10/03 10:28
5F:→ b811923: 感谢你的回覆,谢谢~ 10/04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