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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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海外资金汇回免税 三样态
时间Tue Aug 20 10:32:19 2024
海外资金汇回免税 三样态
2024-08-19 23:52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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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汇回海外资金,有三种情形不用课税。 联合报系资料照
个人将资金配置於境外,构成因素及来源众多,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指出,个人汇回海外资
金,如果有三种情形,包含非属所得、已经课过税、超过核课期间等,汇回时就不用课税
。
个人汇回海外资金,过去曾有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循专法回台可享有租税优惠,以吸引资
金回台,但透过专法汇回资金必须受到管制。境外资金专法已经落日,不过,国税局表示
,纳税人汇回资金未必需要课税,民众可仔细分辨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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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汇回海外资金 三样态免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包括过去汇出海外的本金、已完纳最低税负的海外所得,以及已逾核课
期间的资金,个人将这三种资金汇回,可以不用担心课税的问题。
财政部官员解释,个人汇回三种海外资金时,只要能提示证明文件,让国税局可以辨认汇
回资金性质,便有机会免除课税义务。
第一种免课税样态,即非属海外所得的「资金」,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过去为投资而携出的
本金,从海外汇回,或是海外购买股票、不动产,最後处分後得到一大笔资金,只要能举
证当年带出去投资的本金额度即可;另外,借款给海外个人或公司,本金部分带回台湾,
上述情形都不必课税。
第二种情形,虽然属於海外所得,但过去已被课徵过所得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的资金
,只要能提出相关单据,明确区分海外所得的年度,并提出当年度纳税证明,将这笔资金
汇回台湾,也不必课税。
第三种情形,也是属於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课期间的资金,目前所得税的核课期间是七年
,已超过核课期间的所得,就不必课税。
国税局提醒,若不属於本金,也尚未课徵最低税负、未超过核课期间的海外所得,包括营
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就必须课徵所得税。
国税局补充,如果是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依《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但在大陆
已缴纳税额,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722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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