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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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境外资金汇回 符三条件要税
时间Thu May 23 10:49:09 2024
境外资金汇回 符三条件要税
2024-05-23 01:03 经济日报/ 记者许如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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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表示,民众汇回境外资金不一定要课税。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汇回境外资金不一定要课税,若同时符合三项门槛,包含海
外所得超过100万元、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最低税负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才须缴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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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与境外所得课税规定
个人将资金配置於境外,其构成因素及来源众多,若民众将境外资金汇回,只要不属於境
外所得,就不涉及境外所得课徵所得税或所得基本税额问题,无须课税。
哪些资金不属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资股本或财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机构的借
款、撤回原预计境外投资的资金、处分境外财产不属增值部分,及国际贸易存放於境外的
资金等。
不过,在境外从事各项投资、营运活动或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所得,例如获配境外被投资
企业盈余或股利、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及处分境外资产产生所得等,都应在获配、取得及处
分时依规定申报纳税。
国税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个人於2010年以後取得的海外所得,同时符
合下列三项门槛,首先,申报户海外所得合计数在100万元以上;第二,申报户基本所得
额超过670万元(2024年起调升为750万元、2025年报税适用);第三,基本税额大於综所
税一般所得税额,才须缴纳最低税负。
另外,个人如果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的所得,则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这笔大陆地区
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
国税局补充,为避免重复课税,境外所得若有应纳基本税额或所得税,而这笔境外所得在
所得来源地已缴纳所得税,或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已在大陆地区缴纳所得税,可依规定自个
人基本税额或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抵,保障自身权益。
国税局呼吁,境外资金并不等同於境外所得,所得如超过核课期间即不再课税,而个人基
本税额有课税门槛,且境外已纳税额可扣抵应纳税额,因此个人境外资金汇回未必涉及课
税或漏税问题,但若自行发现有漏税情况,可自动补报缴并加计利息,就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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