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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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房屋增贷利息 不能列扣
时间Tue May 14 10:43:09 2024
房屋增贷利息 不能列扣
2024-05-14 01:01 经济日报/ 记者许如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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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记者游智文摄影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购屋借款利息可在申报综所税时列举扣除,不过若有转贷或增额
贷款情形,只能就原始购屋借款余额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报扣除,至於後续增贷、转贷等
非原始购屋贷款的利息支出,则不得列报。
高雄国税局解释,依《所得税法》规定,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是指纳税人、配偶及受扶养
亲属因购买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付利息,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最高30万元
,且以一屋为限。
至於购买房屋後增贷款项,因并非用於购买自用住宅目的,故此增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
适用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
国税局举例,A君2018年间购买自用住宅,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因考量借款利息及实
际需要,在2020年间转向乙银行借款1,300万元,并用以偿还甲银行的未偿还本金余额900
万元,A君在申报综所税时,仅900万元部分所支付利息,才是购买自用住宅所发生,符合
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规定。
至於转向乙银行贷款时,所产生增额贷款400万元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列报为购屋借款利
息扣除额。
此外,若同时申报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及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为避免重复扣除,须先将
购屋借款利息扣除申报的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金额,剩余金额才能依规定列报购屋借款利息
。
财政部也提醒,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名义所贷款项,除能提示相关文件证明
该等贷款确实是使用於购置自用住宅外,其余不得列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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