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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交所 出售国外碳
时间Tue Dec 5 16:09:21 2023
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交所 出售国外碳权应课营所税
2023-12-05 12:52 经济日报/ 记者孙靖媛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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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称「台湾碳权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
台,出售国外减量额度(或称「国外碳权」)之所得,为我国来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
条第3项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报系资料照/记者苏健忠摄影
财政部12月4日发布函释,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称「台湾碳
权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台,出售国外减量额度(或称「国外碳权」)之所得,为我国来
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3项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蔡晏潭说明,台湾碳权交易所於2023年8月揭
牌营运,作为交易平台协助我国企业取得国外碳权,惟国外碳权交易系属於新的交易型态
,故针对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交所出售国外碳权是否课税及如何课税,财政部於12月
4日发布解释令。
依照财政部之新函释,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交所出售国外碳权,属於我国来源所得。
若该外国营利事业可提示帐簿、文据供核,应以出售国外碳权交易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核
实计算交易所得;若无法提示前述资料,得以交易收入按净利率10%计算交易所得。
另外,如果此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者,应由此外国营利事业的固定营
业场所依前段规定计算所得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若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应
委托台湾碳权交易所依净利率10%计算交易所得,并按扣缴率20%计算应纳所得税,於交
易价款中扣除并代理申报纳税。
後续,该外国营利事业可以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内,提示相关帐簿、文据,向台湾碳
权交易所所在地之稽徵机关申请核实减除该收入之相关成本费用,重行计算所得额,并退
还溢缴税款。
蔡晏潭表示,虽然财政部针对国外碳权交易(透过台湾碳交所之交易平台)之所得已说明课
税方式,但对於国外碳权之所得定性尚无明确说明,此一议题仍有待後续观察。换言之,
如果国内企业直接在海外购买国外碳权,当其支付给境外卖方时,是否涉及中华民国来源
所得,此解释令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似乎留有伏笔,对於直接在国外购买碳权的国内企业
,仍需个案厘清状况,并判断相关之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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