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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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进货退出 当期申报扣抵
时间Thu Sep 14 09:43:50 2023
进货退出 当期申报扣抵
2023-09-14 00:00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
,於开立统一发票後,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等情事,而开立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已申报者,
应取得买受人出具之「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
故买方营业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应於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发生日出具「销货退回、进货
退出或折让证明单」,除作为本身申报扣减进项税额及记帐凭证外,应交付卖方营业人作
为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及记帐之凭证。
高雄国税局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2项後段规定:「营业人因进货退出
或折让而收回之营业税额,应於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之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营业人
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进项税额凭证,之後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属於原申报进项税额的减
少,若未依规定於发生当期申报扣减进项税额致生虚报进项税额之情事者,依同法第51条
第1项第5款规定,应处漏税罚锾。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43767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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