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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地主留意!和建商签「合建契约」 少这动
时间Thu May 18 07:40:04 2023
地主留意!和建商签「合建契约」 少这动作国税局找上门
2023-05-17 22:29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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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地主参与都更时要注意,如实际获配房地权利价值大於应分配权
利价值,其差额部分应缴纳差额价金。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地主参与都更时要注意,如实际获配房地权利价值大於应分配权
利价值,其差额部分应缴纳差额价金,但若与建商协议免缴纳差价,则该差额仍属於收受
建商的赠与,属於《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而建商应
依规定,在法定期限前申报免扣缴凭单。
台北国税局说明,个人提供土地参与都市更新,无论与实施者是否另行协议签订「合建契
约」、内容如何,例如免予给付找补款,皆属私法自治原则下的契约自由范围,与实施者
拟具的权利变换计画并无关联,并不影响全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分配的结
果。
因此,地主参与都市更新实际获配房地权利价值大於应分配权利价值部分,就应依《都市
更新条例》第52条规定给付差额价金。如果经实施者免除给付找补款的义务,即属地主取
自建商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官员举例说明,甲建商与乙地主以权利变换方式办理都市更新,双方约定乙地主实际分配
取得房屋土地,与应分配房屋土地价值差额不需找补。之後甲建商在办理扣缴申报期间,
向国税局询问相关扣缴申报事宜,经国税局说明甲公司免除乙地主给付找补款的义务,使
得乙地主在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时,资产有所增益。
所以乙地主自甲建商受赠的价值差额,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的其他所得
,甲建商应依规定,申报乙地主其他所得免扣缴凭单约500余万元,乙地主也应诚实申报
纳税。
国税局呼吁,有关建商与个人合作都市更新计画,建商如有免除个人多分配房地而应缴纳
差额价金的情况,建商及地主皆应留意免扣缴凭单申报,以及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的
规定。
另外,国税局表示,在申报期限截止後,若民众自行发现有漏报或短报所得时,在未经检
举及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以前,可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仅加
计利息而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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