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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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租税协定 适用营业利润
时间Fri Feb 17 09:01:49 2023
外国营利事业申请租税协定 适用营业利润免税实务分析
2023-02-16 14:48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即时报导
近几年来受到美中贸易大战影响,有越来越多外国企业来台投资,并提供技术支援予台湾
企业。然而,外国企业在获得技术服务报酬时,马上面临台湾企业於给付报酬时预先扣缴
所得之问题。目前与台湾签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税协定虽已达34个,仍有不少与台湾签有
租税协定国家之外国企业并未善用,或甚至不了解此项税捐减免工具。勤业众信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建宏今(16)以近期最常接触的日商企业为例,分享外国企
业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最常询问之税务问题,以及申请适用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时可能面
临困难之处。
该技术服务报酬是否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首先,陈建宏指出,台湾企业给付日本公司之技术服务报酬是否应办理扣缴,应先检视该
技术服务报酬是否构成日本公司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按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
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第四点规定,该技术服务报酬全部或部分在境内提供,或技术服务
完全在境外提供,但须由境内个人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及协助始可完成,该技术服务报酬均
可能构成日本公司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须於台湾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依照过往承接
技术服务报酬的案件,纵使该技术服务是在境外提供,然而,该日本公司所提供之技术服
务应有台湾公司参与协助才可完成,实务上国税局会认定日本公司之技术服务收入属中华
民国来源所得,若日本公司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在不适用税捐减免措施情
况下,台湾企业应就给付予日本公司技术服务报酬的价款总额,按20%扣缴率进行扣缴。
辨认该报酬系为技术服务或是权利金性质
再者,於申请适用台日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规定前,应先厘清台湾企业支付该笔费用性
质属於权利金或技术服务。陈建宏说明,所谓权利金系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
学作品之任何着作权、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或模型、计画、秘密配方或制造程序,
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之资讯,所取得作为对价之任何方式之给付;而营业利润系
指企业从事营业所赚得之利润(包含技术服务费)。若给付性质系为技术服务费者,应可
向国税局申请适用营利利润免税;若性质为权利金,则应适用权利金上限扣缴税率10%,
不属於营业利润免税适用范畴。
申请营业利润免税审查时间过於冗长,缓不济急
陈建宏说明,根据规定申请台日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应先认定日本公司在台并无构成
常设机构(例如是否派人来台超过183天),才适用营业利润免税之规定,亦即「一方领
域之企业,除经由其於他方领域内之常设机构从事营业外,其利润仅由该一方领域课税。
该企业如经由其於他方领域内之常设机构从事营业,他方领域得就该企业之利润课税,但
以归属於该常设机构之利润为限」。然而,根据过往经验,虽於取得营业利润免税核准後
可适用免扣缴之规定,惟国税局就营业利润免税申请案,审查较严格、审核时间也较冗长
。因此,在尚未取得营业利润免税核准前,台湾企业有可能需先支付该技术服务报酬予日
本公司,并於支付时预扣所得税20%。若此,势将造成资金调度压力,且未来向国税局申
请退还溢缴20%税款时,也因为退税金额较大,可能成为从严审查之退税案件。
有监於此,该日本公司可依据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提出申请以境内营业收入之15%
作为所得额(即3%扣缴税率)。因国税局过往审查所得税法第25条申请案件作业时间较短
,台湾企业可等取得核准函後,再以3%扣缴税率支付该技术服务报酬予日本公司。之後,
再向国税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於取得核准函後向国税局申请3%溢缴税款退税,以减少企业
资金调度压力及降低未来退税的不确定性。
积极申请适用租税协定,避免重复课税
近年来,已有不少外国营利事业取得属於租税协定所规范台湾境内免予课税,或订有上限
税率之所得,因未主动申请适用租税协定,而系由给付报酬之营利事业迳行办理就源扣缴
,并将该溢缴之扣缴税额向母国申报扣抵当地所得税,惟遭外国营利事业当地税局以未主
动向他方缔约国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为由否准扣抵所得税。陈建宏再次提醒,跨国集团应
检视集团内若有属於租税协定所规范台湾境内免予课税或订有上限税率之所得,均应向台
湾国税局申请适用租税协定相关规定减免课税,除了可减轻营利事业负担以外,亦可避免
面临重复课税之问题。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97540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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