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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企业小客车折旧 有上限
时间Tue Dec 13 09:29:32 2022
企业小客车折旧 有上限
2022-12-13 02:02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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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持有自用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实际成本以不
超过新台币250万元为限。(本报系资料库)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持有自用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实际成本
以不超过新台币250万元为限;另外,购入自用乘人小客车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
扣抵销项税额,後续如有出售,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官员表示,营利事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按实际取得成本,依规定耐用年限逐年提列
折旧费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非经营小客车租赁业务的营业人购置乘
人小客车,依财政部规定的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成本以不超过250万元为限;属於经
营租赁业务的营利事业,以不超过500万元为限,超过限额的折旧,国税局无法认定。
因此,超限的折旧金额营利事业须自行计算,超过部分不得於申报所得税时认列为费用,
公式为:成本提列的折旧额 ×(1 -成本限额÷实际成本)= 超限折旧额。
南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购买500万元的小客车,按耐用年数五年摊提折旧,估计五年後
残值为100万元,在会计帐上每年应认列折旧费用为8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年
〕,但在税务申报时,须调减超限金额40万元 〔80万元×(1-250万元/500万元) 〕,
因此,每年仅能认列申报40万元的折旧费用。
此外,国税局官员提醒,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购进自用乘人小
汽车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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