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esummer (结夏)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基本生活费的概念
时间Thu Apr 30 08:51:44 2020
想请问基本生活费的概念
如果列举扣除额大於标准扣除额,但是各项免税额、扣除额的合计数小於基本生活费时,
基本上在算课税所得额时会以基本生活费为准,
那是否我在申报时其实也不必用列举了,直接用标准扣除额就好,
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一样,还不用送列举的相关单据?
请问这样的想法对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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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dfreen: 基本生活费差额=基本生活费总额-基本生活费项目合计数 04/30 20:08
2F:→ cdfreen: 後者是免税额+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教育特别扣除额+ 04/30 20:10
3F:→ cdfreen: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长照特别扣除额 04/30 20:10
4F:→ cdfreen: 如果你的列举多,後面的减项就多,就没有差额可以扣 04/30 20:11
5F:→ cdfreen: (漏了储蓄投资和身心障碍) 04/30 20:14
6F:→ cdfreen: 所得总额-免税额-扣除额-基本生活费差额=所得净额 04/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