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oz (醉)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法人(二房东)无偿出租给法人支付营所税吗
时间Fri Dec 27 15:02:41 2019
以营利事业来说的话
我个人觉得
与其说是要增列收入
不如说是不归A使用部分的租金费用应该要剃除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
第 62 条
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及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
给B使用的部分明显不是A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之费用
所以不得认列费用
如果认列收入,不但要把业务范围加入办公室租赁相关
还要开发票缴营业税欸
费用剔除比较快
※ 引述《murrygotrend (imstark)》之铭言:
: 各位先进们好
: 第一次在此板询问
: 若有不周到处敬请见谅Orz..
: 敝司(下称A)已向某层大楼(法人单位,下称甲)承租半层作为办公
: 近期A欲将办公室划分一半承租给另一间公司(下称B)做为营业使用
: 也就是"二房东" (暂不考虑甲是否同意)
: 且A将无偿出租给B
: 请问A的营所税是否需要将租金收入纳入呢?
: 若需要将租金收入纳入营业所得,那麽租金「无偿」又该怎麽计算呢?
: 如果可以,最好可以提供法源
: 因为爬过文还是不确定
: 『财政部73/09/01台财税第58929号函』
: 公司股东以自己所有之房屋无偿供该公司使用,应依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类第四
: 款规定,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
: →因为所得税法第14条是在所得税法第二章-综合所得税
: 而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凡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个人,应就其中华民国来源之所得,
: 依本法规定,课徵综合所得税。」
: 因此我不确定该函中的公司股东指的是只有自然人又或者是法人也适用
: 文有点长,谢谢各位先进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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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urrygotrend: 谢谢f大 给予新的想法 12/30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