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看板tax
标题[问题] 未成年子女撤销赠与
时间Fri Mar 9 09:18:51 2018
各位版友好
两年前我用我与太太的名义赠与孩子金钱
我是孩子帐户被授权人,两年後我想把这笔钱用撤销赠与的方式回到我与太太名下
但我将上述要进行的动作询问中区国税局,中区国税局却告诉我撤销赠与需要有法定原因
如民法上的遗弃、侵害等。孩子年龄为幼稚园
承办人表示如果执行上述动作将会以一年度的赠与额度後计算如果有超过就要缴纳赠与税
我的凭证就是两年前我与太太的汇款水单
我有个疑问,我难道不能单纯的将金钱在小孩亲属间互转吗?
这个问题又牵涉到当时银行给予的错误讯息,银行都要新业绩不要旧客户
所以理专姑情我们用小朋友开户再用父母双方去赠与,如果汇回在撤销就好
但这个帐户实际上我还是实际拥有者,但现在就是单纯不想跟这银行往来也不想继续放
我跟承办通完电话後觉得当初不应该这样去动作,觉得好复杂
以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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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末日之前,请允许我再点一杯伏特加+莱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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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ffery71: 撤销要符合民法416、417。赠与後就是子女的特有财产,父 03/09 11:54
2F:→ Jeffery71: 母民法1088 03/09 11:56
3F:嘘 Haoer: 去另一间银行用小朋友的名子开户,将钱转过去 03/09 21:49
4F:→ Haoer: 或直接由小朋友将钱再赠与给父母呀~~ 03/09 21:49
5F:→ taoist9999: 简言之,弄假成真。 03/09 22:41
6F:→ taoist9999: 民法第1087条意旨,未成年子女因赠与取得之财产,为其 03/09 22:42
7F:→ taoist9999: 特有财产。 03/09 22:42
8F:→ taoist9999: 次按民法第1088条第2项但书意旨,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 03/09 22:43
9F:→ taoist9999: 之特有财产,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 03/09 22:43
10F:→ taoist9999: 所以,本件如果没有民法第416条、第417条撤销赠与事由 03/09 22:46
11F:→ taoist9999: 的话,照法律的话,应该很难再将未成年子女赠与给父母 03/09 22:47
12F:→ taoist9999: 。 03/09 22:47
13F:→ taoist9999: 但实际上,动产比不动产好处理多了,只要没人有异议, 03/09 22:51
14F:→ taoist9999: 或是被国税局查到的话,前面讲的一堆东西在实务上没什 03/09 22:51
15F:→ taoist9999: 麽用。 03/09 22:51
16F:→ scott2009: 真的!!理专就是理专,千万别问税务法律 03/10 09:13
17F:→ scott2009: 真的是学习了 03/10 09:13
18F:推 taoist9999: 还是要注意赠与人每年220万赠与税免税额,以防日後国 03/11 16:57
19F:→ taoist9999: 税局突袭。 03/11 16:57
20F:→ scott2009: 是,进退两难。赠回220余数还是在原行 03/15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