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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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父亲过世之遗产问题
时间Tue Jun 24 19:57:46 2014
※ 引述《day201212 (OK)》之铭言:
: 父亲过世已经25年,当初家里的房子,土地,都是由父亲,母亲共有持有.
: 父亲所持有的1/2,一直未办理遗产或产权转移..
: 父亲持有的1/2尚未超过遗产免税额.
: 我的问题如下:
: 1.目前确定超过25年,是否有可能为政府(法院)兜售那1/2的产权,
: 抑或是有可能是第三者向政府(法院)买那1/2的产权.
: 2.现在母亲身体很不好,如全由母亲拥有,似乎假如母亲不久过世,又要再
: 办理遗产登记...等事情.
: 是否给与好的建议,能确保产权完整,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与跑户政.
: 谢谢大家告知.
1.依土地法第73-1条第1项规定,继承开始之日(通常就是被继承人死亡
日)超过一年没有办理继承登记的话,政府就可以公告,然後列册管理…
…
依土地法第73-1条第2项规定,列册管理十五年後,仍没有办理继承登
记,国有财产局就可以公开标售……
依土地法第73-1条第3项规定,公开标售时,继承人有优先购买权……
2.原PO的父亲的遗产,因为已超过遗产税核课期间,所以也无需缴纳遗产税
,但仍要申报遗产税。而采用分割继承也可以由子女继承,但如果考量税捐
规划的话,或许由母亲继承也是一个选项,建议还是备妥地政相关资料,向
专业人士谘询为当。
如果财产很多的话,建议这个钱不要省,该由专业人士处理就由专业人士处
理比较好,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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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73-1 条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
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後,应即公告继承人於三个月内声请登记;逾
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於声请人之事
由,其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将该土地
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国有财产局公开标售。继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无
合法使用权者,於标售後丧失其占有之权利;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租赁期间
超过五年者,於标售後以五年为限。
依第二项规定标售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前应公告三十日,继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范围依序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人未於决
标後十日内表示优先购买者,其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标售所得之价款应於国库设立专户储存,继承人得依其法定应继分领取。
逾十年无继承人申请提领该价款者,归属国库。
第二项标售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最高价未达标售之
最低价额者,由国有财产局定期再标售,於再行标售时,国有财产局应酌
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经五次标售而未标出者,
登记为国有并准用第二项後段丧失占有权及租赁期限之规定。自登记完毕
之日起十年内,原权利人得检附证明文件按其法定应继分,向国有财产局
申请就第四项专户提拨发给价金;经审查无误,公告九十日期满无人异议
时,按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第五次标售底价分算发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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