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godie (随你)
看板tax
标题[问题] 签约金问题
时间Mon Jun 16 16:57:37 2014
我跟公司签订一年期契约
期间为今年6月1日到明年5月31日止
签约金已经於今年4月预扣5%所得税 还有健保2%补充保费 之後入我的帐户
不过我後来因故於签约期限开始前就离职 跑流程时要还原先给的那笔签约金
请问 这样算违约还是返还?
是要依当时签订契约所订吗?
是不是如果契约有注明是返还就可以扣除这笔所得跟所得税吗?
假如契约没明文规定 要怎麽认定?
我看过财政部 72/09/12 台财税第 36469 号
它的意思好像是契约期间离职
请问我在契约还没生效之前就离职 也适用这个函释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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