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冷静思考拒绝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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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无收入≠无谋生能力。「无谋生能力」认定原则
时间Sun Jun 1 15:31:16 2014
http://0rz.tw/I78yx (财政部89年9月7日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释)
纳税义务人申报
无谋生能力的扶养亲属,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1.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者。
2.因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
或须长期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3.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
(已删除,自101年1月1日施行)免税所得者外,
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
只有第三点申报扶养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时,
要件是受扶养亲属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
其余两点都须『另附医疗相关文件』证明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
请勿误解无收入即代表无谋生能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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