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到处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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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扶养其他亲属应符合什麽条件?
时间Thu May 15 21:45:57 2014
※ 引述《smallkind (又到了毕业潮)》之铭言:
: 我跟爸妈还有伯父及伯母住在一起 他们没有小孩
: 我爸妈均无收入 所以由我申报扶养
: 最近才知道我也可以申报扶养伯父和伯母
: 但是他们前几天已去国税局完成报税了
: 想问我伯父伯母还可以申请取消,然後让我来申报扶养吗?
这个算是扶养其他亲属,认定的条件相当严谨,兹转录财政部新闻稿一则供参:
【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应符合什麽条件?】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反映,申报扶养其他亲属,如已在共同生活
为目的之情况下,为何还要限制无谋生能力的条件?无谋生能力如何认定?又有谋生能
力为何不能扶养?并建议谋生能力应以收入金额为判断标准等。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1114
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由纳税义务人依规定申报为扶养亲属。所称「无谋生能力」
,依财政部89年9月7日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释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
2.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长期治
疗并取具医院证明。
另依司法院释字第415号解释,所得税法有关个人综合所得税「免税额」之规定,其目的
在以税捐之优惠使纳税义务人对特定亲属或家属尽其法定扶养义务。而所谓「法定扶养
义务」,依民法第1115条规定,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履行义务之人有其先後顺序,
由後顺序者履行扶养义务时,应有正当理由及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之合理说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自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起,列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
之年龄限制规定虽已放宽,但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仍须符合下列各要
件:
1.该其他亲属或家属无谋生能力。
2.纳税义务人对该特定亲属或家属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3.其他亲属或家属与纳税义务人同居一家,并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
又受扶养之其他亲属,依规定须为无谋生能力始可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如因失业而无收
入,与前揭财政部89年函释所称之无谋生能力仍有差别,因此,尚无以收入金额之多寡
作为认定其他亲属有无谋生能力之规定。
该局特别呼吁,自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起,列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之年龄限制规定
虽有放宽,但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仍要符合相关规定且确有扶养事实才
可列报。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廖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36
分 类: 赋税
发布单位: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
更新日期: 2014/5/13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6120&ctNode=244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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