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zamiakira (风见明)
看板tax
标题[新闻] 企业提供奖品供尾牙抽奖,应否视为销货..
时间Fri Jan 3 09:31:23 2014
来源:国税局新闻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384/5074008021716958653
标题:企业提供奖品供尾牙抽奖,应否视为销售货物及进项税额可否扣抵?
企业为犒赏员工一年来的辛劳,准备许多奖品,从轿车、家电、3C产品、
礼券到旅游住宿券等,供尾牙抽奖之用,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应注
意相关课税规定。
该局指出,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而购入货物,并以各该相
关科目列帐,购入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依规定未提出申报扣抵,则可
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以资简化。
该局进一步指出,营业人自制、进口、购买之货物,如系以进货或有关损
费科目列帐,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应於该货物转
供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
视为销售货物,并按时价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依
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应於开立後自行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
该局特别呼吁,营业人如有视为销售货物之情形,应自行依规定开立统一
发票,扣抵联在申报营业税时,切勿提出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遭查获
受罚。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 许科长
联络电话:06-2298048
汇总编号:10212-1402
参考法条: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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