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guey (aguey)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奢侈税-非自愿售屋
时间Thu Dec 12 17:55:17 2013
※ 引述《navy550 (深耕嘉义市)》之铭言:
: 各位大大好:
: 我妻子原在高雄有一屋供丈母娘居住,我去年在台中买了一间两房(房间约3坪)的
: 预售屋,最近要交屋(目前租屋中),但因两个小孩陆续出生,加上丈母娘要北上
: 帮忙顾小孩,所以不敷使用,如果卖掉
: 一、夫妻名下只剩高雄一房,是否符合非自愿性卖屋免缴奢侈税的状况
: 二、如果不行的话,我妻子先将高雄房子(市价约100多万)赠与给丈母娘,这样夫妻
: 名下就只剩台中的一屋,再卖掉台中那间,这样是否可免缴奢侈税
: ps:已发文问过中区、南区国税局,但回答都是给我豁免条款第五条的条文,
: 叫我卖屋後再去申报看有无符合免税规定,完全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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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
一、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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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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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前款规定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购买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户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转登记之日起算一年内出售原房地,或因
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规定者。
三、销售与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销售者。
四、经核准不课徵土地增值税者。
五、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转者。
六、销售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者。
七、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转者。
八、依强制执行法、行政执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者。
九、依银行法第七十六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处分,或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
令处分者。
十、所有权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与营业人合建分屋销售者。
十一、销售依都市更新条例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同法细则 第10条 因本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
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权人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及说明,向主管稽
徵机关申请认定。
前项非自愿离职及其他非自愿性因素,由财政部公告,并刊登
政府公报。
问不到答案:
1.问错单位、问错人
2.问题本身有问题 <----
3.承办员不专精 |
4.法条本身有问题 |
5.发问问题前没去厘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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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立法者好大喜功,火速推行,研议不周,後续要擦屁股,百姓、执法者二头为难
好好善待自己的选票,当主人,只有投票前的那一刻!!
公民意识低落,民主法治阙如,理茫又滥情,缺乏独立思考、自省及吹哨者的道德勇气
,那就沉沦吧!!!
少看电视,多看书,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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