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ns88 (Arens)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关於补习班给予的奖学金是否要扣缴?
时间Mon Sep 9 17:20:52 2013
※ 引述《nccupeace (勤X众X)》之铭言:
: 最近我向某补习班申请奖学金,该补习班的合约中规定只要上课堂数达到某标准
: (比如说210堂),即可以申请固定额度的奖学金。
: 问题来了,由於奖学金申请表上写说超过$20,000需要按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扣缴
: 率10%来扣缴(我是中华民国居住者),请问我拿到奖学金的情况可以适用这一条吗?
: 因为我并没有参与竞赛,此奖学金也不是因为抽奖而来。
: 感谢了!
以下为个人浅见,实际还是以国税局答案为准
财政部对於补习班奖学金是否免税的见解,GOOGLE的资料如下(因为找不到该解释令)
「补习班给付奖学金之目的,若非单纯为奖励进修,而系为达到广告效果,以为招生之宣
传者,应无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之适用。」
以上见解个人认为应无疑义
所以就看「上课堂数达到某标准」是否符合「奖励进修」
这个似乎就不如「成绩达到某标准」符合「奖励进修」了
不过按照原PO的描述,其经济实质似乎与
「上课达到某标准而打折」或「上课达到某标准送赠品」接近
这似乎与信用卡因消费而累积的红利积点兑换类似,而这一部份是免税的
同样地,「随货赠品」似乎也是很多人误用「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
不管其经济形式如何,以上所述之「经济实质」皆为买受方得到消费的折让
「信用卡消费积点」及「随货赠品」GOOGLE到的一些资料亦是如此见解
若是原PO这种状况要课税,那也非「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
我想到比较接近的为关於多层次传销的解释令(财政部83/03/30台财税第831587237号函)
「....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
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编者注:现
为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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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4.162.133
1F:推 nccupeace:感谢回答...完全回应到重点 :) 09/09 21:43
※ 编辑: Arens88 来自: 1.34.165.187 (09/09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