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dm (别人尬车我雷缠)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关於新版证所税
时间Sat Aug 3 09:04:41 2013
今年年中修正通过的新版证所税
我自己自修看修法条文(先前有一点税法底子了)
有一些疑问想看看版上大大有没有人知道可以帮我释疑的
跟据:
第4-1条但书:
但自102年1月1日起,个人下列证券交易所得课徵所得税,
其交易损失得依第14条之2第2项规定
自当年度所得额中减除
第14-2条第2项:
个人有证券交易损失者,得自
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其不足减除者
,
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证券交易损失之减除,以依实
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计算损益者为限。
问题:
1.此处的"
减除交易损失"是指计入第七类所得的数字,是已经扣过这个损失後的数字吗?
例如:买卖A股票赚100万,买卖B股票亏50万,我的第七类所得是50万元,对吗?
2.另外於「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第1小目):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财产交易损失,其每年度扣除额,
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之所得为限;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
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
请问:财产交易损失特别扣除额应该
不包含 "证券交易损失" ,
因为该损失在「证券交易所得」计入「第七类所得」时,就已经"减除"过了
简单的说,我自认为:
1.证券交易损失,是当作所得额的减项(而且只能扣当年)
2.相对的,证券交易损失不得当作特别扣除额(能往後扣三年)
请问这样的逻辑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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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47.138
1F:推 hxqoiqo:小弟意见是证所税是分开计税合并申报因此应该都是对的 08/15 17:22
2F:→ aadm:我认为有明文规定"分开计税合并申报"目前只有"薪资所得"而已 08/15 23:21
3F:→ aadm:虽然释字696被大法官认为违反平等原则 08/15 23:23
4F:→ hxqoiqo:我所谓分开计税合并申报 是指不并入课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08/16 09:46
5F:→ hxqoiqo:申报综所时一并申报及缴税 跟薪资所得分开计算是不一样的 08/16 09:51
6F:→ aadm:hx大大 你说的我了解了 我没把法条看仔细 条文里就有提到 3Q 08/18 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