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讨厌自我感觉良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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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列报扶养其他亲属,仍须符合法定扶养要件
时间Sun May 26 14:27:08 2013
列报扶养其他亲属,仍须符合法定扶养要件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2263&ctNode=2449&mp=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民众常询问扶养其他亲属已无年龄限制,则申报101年度
综合所得税时,是否可直接列报扶养其他亲属?依101年12月5日总统修正公布所得税法
第1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之
规定,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
务人扶养者,101年度纳税义务人确系扶养符合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亦可申报其免
税额,不再受原规定之年龄限制。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1114条第4款规定︰「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四、家长、家属相互间。」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虽非家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
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依司法院释字第415号解释,所得税法有关个人综
合所得税「免税额」之规定,其目的在以税捐之优惠使纳税义务对特定亲属或家属尽其
法定扶养义务。另
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号判例,念同宗之谊而给与津贴,念此种
慈惠施与行为,乃本於双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为要求扶养之之根据。纳税义
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予其他亲属或家属生活上资助,与履行扶养义务终究有别,该等
生活上之资助,难谓为扶养。
该局审理10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君列报其他亲属(侄)4人,因未能证明系争
扶养亲属之父母有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之事实,亦未能提示与系争扶
养亲属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体事证,纵使○君因其能力所及,给予系争扶养亲
属生活上资助,系因念同宗之谊而给与生活上资助,难谓为扶养,该等案件因未符合
所得税法第17条第第1项第1目之4规定,经稽徵机关剔除其免税额并补税在案。
该局提醒,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之年龄限制规定虽有放宽,但
仍须符合以下要件:
1.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2.具法定扶养义务、
3.具家长家属关系,同居一家,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才可以列报其免税额,
如纳税义务人有列报不符合前揭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请尽速办理更正,以免被剔
除补税。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廖怡皙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36
发布单位: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
更新日期: 20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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