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到处走走~~~)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亲属是植物人的扶养问题
时间Thu May 9 01:24:03 2013
※ 引述《lOlOlOlOlOlO (二进位)》之铭言:
: 首先说明一下家里的状况,
: 家里一共六个人,父母健在,共有四个姐弟
: 最大的姐姐是无任何自我意识的植物人,
: 目前三个兄弟都想要在报税时扶养父母,
: 但其中会有一个人就没办法报,
: 想请问,亲属是植物人可以扶养吗?
: 报父母一定可以,但如果是姐弟的话,是不是就不行了?
: (父母早已年迈退休已久)
: 谢谢m(_ _)m
依所得税法第17条1项1款3目规定:
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
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是以,倘符合「身心障碍」之规范,则可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
其次,列举3则财政部解释函令供参:
1.释示函令标题:有关身心障碍证明之规定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主旨: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编者注:现行第1款)之规定,
申报其身心残废(编者注:现为身心障碍)亲属之扶养宽减额者,应依同法
施行细则第21条规定检附医生证明书;惟纳税义务人如确实无法取得该证明
书者,稽徵机关应派员调查核定之。
说明:二、纳税义务人有身心残废之扶养亲属,如於第一次申报时已检附证明或经
稽徵机关调查属实,稽徵机关应专案登记,嗣後纳税义务人不须逐年检
附证明。
(财政部65/07/23台财税第34888号函)
2.释示函令标题:数人同扶养一亲属可协议由其中1人申报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2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内轮流扶养其直系尊亲属者,应协议推定其中1人申报扶养亲属
宽减额。
(财政部64/10/07台财税第37217号函)
3.释示函令标题: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
(二)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
须长期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及
第2款免税所得者外,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应检附非属前开免税
所得者之适当证明文件)。
(财政部89/09/07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
此外,倘符合规定,尚可依同法17条1项2款3目4小目规定之「身心障碍特别扣除」: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者,及精神
卫生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万元。(按:101年度$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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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去找医院证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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