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ddrunkard (醉客)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外公可以报扶养外孙吗?
时间Mon May 6 11:40:18 2013
※ 引述《peggy1209 (peggy)》之铭言:
: 我目前在请育婴假中 去年有收入 老公也有收入
: 不过因为我们的收入加起来要报税缴的钱不多
: 所以想把小孩给我爸妈报(外公外婆) 我爸妈都有收入
: 小孩是去年出生的 户口跟我一起
: 如果可以给外公报的话 需要把户口迁去跟外公那边吗?
: 谢谢!!
外公扶养外孙在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中,是属於外公扶养”
其他亲属或家属”
类别(第一款第四目)的外孙,而在这个类别下审查扶养条件较其他类别
严谨(尤其现在又修掉这个类别的年龄限制)
高雄国税局有一个行政规则: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其他亲属
或家属」免税额审查参考原则(
http://ppt.cc/tjkS)
摘录第一点:受扶养之其他亲属或家属之父母有
房地产或有
固定所得者,
并非无自行扶养能力,剔除该受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免税额。
这一点主要是建立在民法第五章的扶养顺序、扶养义务及免除扶养义务等
规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的扶养亲属,其实也可
以用第五章的规定来剔除,只是在没有重复扶养争议情况下,国税局对此
三类之受扶养亲属比较不会主动去审查扶养义务及实际扶养。)
回归原问题,在原PO夫妻有固定所得的情形下(扶养义务仍存在),让外
公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身分的外孙(无扶养义务存在,即便外公真的有
给钱,也会被视为基於人情义理下之援助,并非外公在履行其扶养外孙的
义务),被剔除的机率是很高的。
(也许国税局审查人员没注意到,也许审查人员另有大案子而懒得理,也
许其他国税局有另外与高雄国税局的审查原则不同之行政规则,也许个案
情况不同,以至於没被剔除,但还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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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第十七条中”受扶养亲属”的四种类别:
一、
直系尊亲属: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
岳父母或公婆等),年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
者。
二、
子女:纳税义务人之子女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
、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三、
同胞兄弟、姊妹: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二十岁
,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
人扶养者。
四、
其他亲属或家属: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如叔、伯、孙、甥、
侄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具家长家属关系)及第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同居一家者),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
碍或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第四目)
首先要注意,
直系尊亲属及直系卑亲属在报扶养上的差别
直系
尊亲属不管亲等结构,一律适用第一目之规定
直系
卑亲属中
子女适用第二目之规定,
其他(爷扶养孙,外公扶养外孙,
继父扶养未办领养的子女等)都要用第四目”
其他亲属或家属”之规定,千
万不要以为所有”直系亲属”在申报扶养上都可以一视同仁
P.S 另外例如直系
尊亲属课税年度所得额低於免税额视为无谋生能力,在
直系
卑亲属时就不适用(其他亲等的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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