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uyoshi (忙茫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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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求救~申报所的税可以抚养前夫之父母吗?
时间Thu Apr 11 10:56:56 2013
虽非亲属,但如为家属(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且其父母因身心障
碍或无谋生能力,确受扶养者,仍可申报扶养。
另外,法无明文规定,但实务上仍会判断前夫及前夫兄弟姐妹有无能力扶养其父母,故仍
需举证这些人无扶养能力之证明,才可申报扶养。
财政部86/02/20台财税第861885119号函释
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应提出
证明文件,据以减除免税额:
(一)家长家属关系且确受扶养之证明文件:
1.纳税义务人与其他亲属或家属有家长家属关系而同居一户者:如户口名簿影本或身
分证影本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2.非同户籍惟同居一家且确受扶养者:如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纳税义务
人扶养之切结书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二)无谋生能力之证明文件:如医师证明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另外关於无谋生能力可参考财政部89/09/07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释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
(二)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长期
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
免税所得者外,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应检附非属前开免税所得者之适
当证明文件)。
※ 引述《hmcrazy (hmcrazy)》之铭言:
: 前夫为农业从业者免税
: 我为一般上班族
: 未离婚前前夫及共同小孩及他父母皆由我的所得税申报抚养
: 他父母与我户籍不同(与前夫及小孩同)
: 1.现在离婚後小孩约定为我抚养没问题,但是他父母可以也由我继续申报抚养吗?
: 2 我有每个月汇款生活费至前夫户头的汇款证明够吗?还需要什麽证明?
: 拜托大家帮帮忙
: 网路上都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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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 编辑: tsuyoshi 来自: 210.69.124.21 (04/11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