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sky24 ()
看板tax
标题[问题] 赠与税
时间Tue Apr 9 21:29:08 2013
看到新闻报导双屍案,联想到赠与税问题
(我没有任何不敬或恶意,只是单纯联想。
本来想用虚拟人物,如A男B女代替,但故事描述能力差劲
担心无法完整叙述,故还是直接点明)
假设
1、检警调查正确,陈男多年来却有赠与谢女多笔金钱、珠宝、手饰、皮饰等物品
2、未申报赠与税,且每年有超过扣除额。
那麽,当该案终结後,税捐单位可否依据检调资料课徵赠与税呢??
以下是我想的,请各位给些指教
1、核课期间为7年。故在七年内的赠与可追徵。
2、由於赠与人已死亡,故纳税义务人为受赠人。
这部分我有点不确定。另个想法是,纳税义务人仍为赠与人,
赠与税额则成为赠与人的遗产负债,由其继承人负担。
3、是否适用遗产与赠与税法第45条,按漏税额处二倍以下罚锾?
毕竟漏税的非现今的纳税义务人。
4、如果可确定赠与时间为七年内,但无法确定赠与时点,那麽价值的衡量怎麽办呢??
采用均价吗?
以上,谢谢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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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5.126.146
1F:推 arthurpan:赠与人已死亡 就不用罚了吧 也罚不到吧 04/09 22:54
2F:→ arthurpan:但是死亡前2年的赠与要纳入遗产计算 04/09 22:55
3F:→ arthurpan:这部份由继承人负担 04/09 22:58
4F:推 krista520:不对喔 视为遗产是有对象限制的 04/09 23:42
5F:→ krista520:而且以赠与税来说 死亡前赠与 死亡後尚未核课者 纳税义 04/09 23:43
6F:→ krista520:务人为受赠人 04/09 23:43
7F:→ redsky24:A大,您所谓的死亡前两年的部分是指民法还是税法部分? 04/09 23:47
8F:推 kai761:1.是 2.赠与税法7条1项3款,以受赠人为义务人 3.否,无故意过 04/10 01:49
9F:→ kai761:失 4.要以赠与契约时价值计,要调查。 04/10 01:50
10F:→ kai761:赠与人如果与受赠人无赠与税法15条1项三种情形,无该条并入 04/10 01:55
11F:→ kai761:遗产总额的问题。(民1148-1也用不着,这条参考赠法15订的) 04/10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