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or2586 (Slash)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劳务报酬
时间Wed Apr 3 23:14:34 2013
劳务报酬的辨认问题
我所认知观点如下:
1.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均为中华国来源所得。
2.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一项第三款条文如下:
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但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
民国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九十天者,其自中华民国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在此限。
3.简言之90-183天提供劳务,要课税。
问题是:
该提供劳务者的雇主是境外雇主(外国人),也就是说该员薪资由外国人给付,
其薪资资金流向要如何得知? 要如何课徵所得税?
也就是说我根本不知道外国人付给他多少钱来台湾提供劳务,要如何课税??
一直想不通~麻烦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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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126.124
1F:→ moft:先承认你就是该提供劳务者.那麽你自然就会知道了. 04/07 18:33
2F:→ minor2586:我只是个朝着会计师证照努力的大学生而已 04/11 00:04
3F:→ minor2586:但是我已经找到答案了 04/11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