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psyturvy (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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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子女就学全户迁出将丧失地价税优惠
时间Tue Mar 5 09:09:45 2013
【新北市讯】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
配偶及直系亲属之户籍全部迁出该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千分之2课徵地价
税,将改按一般用地累进税率课徵,一般用地之基本税率为千分之10,如地价总额超过累
进起点地价者将按税法规定累进较高税率最高至千分之55核课,税负相差至少4倍。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表示,依土地税法第9条规定,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优惠
税率之适用要件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於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
营业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权人因子女就学等因素,将全户户籍迁出,并误以为实际仍居住
该处且未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故未依法向税捐稽
徵处申报改课,致日後经稽徵机关查获遭补税及裁处3倍以下罚锾。
该处提醒民众,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之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权人本人、
配偶或直系亲属其中1人的户籍,才能继续适用优惠税率课徵地价税。若户籍已全户迁出
之民众,应将户籍重新迁入,并於102年9月23日(原规定截止申请日9月22日适逢例假日
顺延至23日)前提出申请,经稽徵机关核准後,才能於当年起适用优惠税率。税捐处呼吁
土地所有权人提前检视土地课税情形,把握申请时机以维权益。如仍有地价税疑问,请拨
该处服务电话洽询89528625。
撰稿人:土地税科 黄秀玲 电话:8952-8263
新闻联络人:企划服务科 刘丽慧 电话:895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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