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xqoiqo (吉米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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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扶养父母及兄弟姊妹问题
时间Sat Jan 26 12:07:27 2013
※ 引述《chenlarry (小鬼)》之铭言:
: 父母均未满60岁
: 弟弟读大学(未满20)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未满二十岁者,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
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可受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所以原po的弟可由原po申报扶养。
: 父亲有薪资所得(年收20万),因为没超过26万所以不用缴税
: 母亲无薪资所得
母亲无薪资并不代表无谋生能力,原PO的双亲原则上是要独立一个申报户,
父亲的所得虽然未达缴税标准,但也要必须要申报的
如果纳税义务人的直系尊亲属,年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者,才能由子女申报扶养,
也就是说 原po的父应该要跟母一并申报,
除非原po的双亲都符合被扶养的条件,就可不必单独一个申报户
但依原po的情况 父未满六十岁也不符无谋生能力,故仍须依规定申报
: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是以上的情况
: 我能同时抚养我妈+我弟吗?
原po的母亲虽未满六十岁 但如果符合无谋生能力条件的话,可由原po列报扶养
至於无谋生能力的条件 原则上都是比较客观的认定 EX: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类的
并不是申报年度无薪资所得就等於无谋能力哦
如果原PO的母亲不符合无谋生能力的话 就必须跟父亲一起申报
免税额跟扣除额也只能由父亲申报时减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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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9.176.189
※ 编辑: hxqoiqo 来自: 1.169.176.189 (01/26 12:13)
※ 编辑: hxqoiqo 来自: 1.169.176.189 (01/26 12:17)
1F:推 olddrunkard:财政部89年9月7日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未满60岁 01/26 13:07
2F:→ olddrunkard:的直系尊亲属,课税年度所得总额低於免税额者,视为无 01/26 13:07
3F:→ olddrunkard:谋生能力 01/26 13:07
4F:推 olddrunkard:申报书或报税需知及报税软体都有这个说明 01/26 13:08
感谢Old大的补充,解释令如下:
财政部890907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
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
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
(二)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长期
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六十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
第二款免税所得者外,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应检附非属前开免税所得者之适
当证明文件)。
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军教免税)目前已删除。
※ 编辑: hxqoiqo 来自: 1.169.176.189 (01/26 14:21)
5F:推 olddrunkard:不过hxqoiqo大点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地方,要注意除薪资 01/28 11:21
6F:→ olddrunkard:所得外,所得税法第14条的各类所得都要检查一下 01/28 11:21
7F:→ olddrunkard:所以”并不是申报年度无薪资所得就等於无谋能力哦”这 01/28 11:22
8F:→ olddrunkard:句话,在考量所得总额上是正确的说法 ^_^ 01/28 11:23
9F:→ olddrunkard:因为无薪资所得者,搞不好有利息所得或租金所得等,有 01/28 11:25
10F:→ olddrunkard:可能因此而使未满60岁的直系尊亲属当年度应计入所得总 01/28 11:26
11F:→ olddrunkard:额之金额超过免税额 01/28 11:26
12F:→ chenlarry:感谢大大热心说明:) 01/28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