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仅妻设籍 分开申报
时间Thu Jan 24 10:21:32 2013
1.申报户
(1)所得税法17:「按前四条规定计得之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
※请注意前提是「按前四条」,符合前提,後才依17减免税额等等。
(2)财政部就前四条中的第15条所作函释
a.台财税字第35934号:「个人於年度中结婚....可自行选择与其配偶分
别或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b.该函在法律上属「解释性行政规则」=只能就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对照
15条与此函看起来应该也还可以。
(3)17条1项2款2目之5、之6 文内也有提到「申报户」,足见此观念为所得税
法所采。
(4)86/09/18台财税第860508044号函 也就是在讲必须是同一申报户...
(5)故新婚夫妻,要先依15条去选择采何种申报方式,择定後才能适用17条。
2.「购屋借款利息」 所得税法17条1项2款2目之5 + 施行细则24-3
(1)要件:a.义务人or配偶or受扶养亲属
b.以上述人之一的名义登记为其所有
c.购买「自用住宅」--设籍,且无[出租or供营业or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
d.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并须取得利息单据
e.其每一申报户30万元为限。
以上要件,除了标"or"的以外,要全符合,缺一不可。
例如:有出租、向钱庄借....就不可以。
(2)共有
a.共有,各人有的是"应有部分"=共有物的几分之几 (俗称持分)
虽然"应有部分"法律上是说"抽象存在共有物每一部分"
b.简单举个不是很精确的例子:
一个圆形蛋糕400元,切成8份每份50元,客人买1份应该付多少? 50元
对整个蛋糕来说,是1/8。 对客人来说,就是他的1份蛋糕,他只能吃这份
蛋糕。
c.同样的,共有房屋,假设持分1/2。只就自己的1/2去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3) 你 妻
持分 1/2 1/2
设籍 [妻 有 设 籍]
借款人 V
缴息 V
你报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开申报)
a.设籍是依户政法规办理,我想应该会就该地址全部设籍,如上,两个1/2上面
都有妻的设籍。
(除非只户籍登记在某部分,比方说只设籍在2楼透天的1楼..)
b.又,因为设籍是依户政法规,所以你的1/2有妻设籍即可,与税的申报户无关。※
c.看过「申报户」、「共有」的概念後,再看<86/09/18台财税第860508044号函>
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妻的1/2),其由纳税义务人(夫)向金融
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应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准依所
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规定,申报列举扣除购屋借款利息
加上括号及内容、引号,这样是不是清楚多了?
3.可否申请改合并申报?
可 台财税字第32302号反面解释。公平。
否 既已赋予选择机会。已逾更改期限。核定後即生效力。
这可以讨论,在义务人的立场可争取,不保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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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版
1.因为"申报户"的制度设计,既分开申报,则妻的1/2不可报购屋利息。
2.当初合并申报较有利。 现在可争取看看改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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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4.224.215
1F:推 olddrunkard:给kai大一个赞,我已经放弃再解释了 ^_^ 01/24 10:37
※ 编辑: kai761 来自: 36.234.224.215 (01/24 12:30)
※ 编辑: kai761 来自: 36.234.224.215 (01/24 15:40)
2F:推 Jany0316:推,重点就是妻1/2的借款人非同一申报户 01/24 17:19
3F:推 mengyu:请问以蛋糕的例子~我买1/8, 也只贷50元来付钱, 这样可以吧? 01/25 11:38
4F:→ mengyu:如果说只能总贷款额算50的1/8, 不是很奇怪吗? 01/25 11:42
5F:→ kai761:可 只是一般常见的是,自有1/8却想报400元的支出 01/25 12:09
6F:→ kai761:买1/8 50元,全额贷款就是50去算利息,这才是对的 01/25 12:13
7F:推 akakapo: 01/25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