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no13 (阿升)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土地设定抵押借款 债权人需负担土地税?
时间Thu Aug 23 15:26:10 2012
请问各位版众
依照liku大说的第肆项 债权人仍因有利息所得需申报所得税
想请问假设债权人是我妈 (无薪资所得 单纯家庭主妇)
因对方欠债五十万 将一笔土地一笔房子抵押给我妈 目前仍拍卖中
而今年我将我妈申报扶养 本来照所得税试算表算下来应该退$4093给我
国税局表示因我妈有以上所述之利息年所得(两笔65000+19280>免税额82000)
所以她被申报扶养也不能扣抵 (利息年所得大於扶养免税额)
因此扣掉我妈的免税额82000*5%=4100 我反而欠政府7圆.....XD
觉得好奇的是土地跟房子现在要卖也卖不掉
我妈根本实际上没有利息所得 怎麽政府那麽快就要列入利息所得??
若假设我妈最後只拿回本金50万 没多拿
这样之後可以跟国税局再要求退税吗???
※ 引述《liku (我家有多多)》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债务人的地为了借钱设定给债权人
: 时间: Wed Mar 7 23:43:43 2007
:
: ※ 引述《carrel (有缘来相会)》之铭言:
: : 请问一下
: : 如果债务人有一块地
: : 为了跟债权人借钱
: : 把地设定给债权人
: : 那债权人需要缴到债务人的税金吗(例如土地税...等)
: : 拜托了
:
: 壹、依据《土地税法》第 3 条 地价税或田赋之纳税义务人如左:
: 一 土地所有权人。
: 二 设有典权土地,为典权人。
: 三 承领土地,为承领人。
: 四 承垦土地,为耕作权人。
: 前项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属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机关或管理人为纳
: 税义务人;其为分别共有者,地价税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
: 人;田赋以共有人所推举之代表人为纳税义务人,未推举代表人者,以共
: 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
:
: 贰、同法第 5 条 土地增值税之纳税义务人如左:
: 一 土地为有偿移转者,为原所有权人。
: 二 土地为无偿移转者,为取得所有权之人。
: 三 土地设定典权者,为出典人。
: 前项所称有偿移转,指买卖、交换、政府照价收买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转。
: 所称无偿移转,指遗赠及赠与等方式之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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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原PO指称《把地设定给债权人》应系指设定抵押权而言,倘所称属实,
: 则抵押权既非典权,亦未移转所有权,则该当土地之地价税仍应由原所有权人
: (亦即债务人)负责缴纳;且尚未发生土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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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不过,由於债权人取得利息所得,则应并入个人所得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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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rens88:推一下用心的回答,发问者真是好福气 03/0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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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sebo11:卖不掉 那就把房子承受下来 出租 收租金吧 08/23 19:51
2F:→ basebo11:不对如果不动产是持分 就比较难搞 08/23 19:52
3F:→ cino13:地点很差 也租不了 是持分没错吧!! 08/23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