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ft (超越自己) 看板: tax
标题: [问题] 外国提供国内使用线上资料库之报酬课税
时间: Sat Aug 18 18:42:03 2012
【财政部核释外国营利事业提供国内使用线上资料库所收取之报酬相关课税规定】
「线上资料库」(online database)目前已成为学校、机关及团体从事教学及研究之重要
工具之一,财政部针对经营线上资料库之外国营利事业向我国境内线上资料库使用者收
取之报酬,核释其营利事业所得税徵免事宜。
所谓「线上资料库」,系厂商将所蒐集资料数位化,按预先设定格式与栏位分门别
类储存於电脑设备,供使用者以网路直接连线资料库网站,利用检索程式进行查询、浏
览、下载资料之资讯整合系统,例如 Web of Science、beck-online、Lexis-Nexis等。
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以经营期刊、图书、论文之电子全文、索引、目录、摘要
及统计数据等「线上资料库」为本业,经由网路提供我国境内使用者搜寻及撷取特定资
料之服务,并与该等使用者约定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下载、储存、
列印线上资料库之资料,且无权就线上资料库之资料进行重制、散布、编辑、改作等着
作权之商业化利用,其所收取之报酬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9款所规范「经营工商业之盈余
」。上开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且营业行为全部在
我国境外进行及完成者,依「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第10点
规定,其向我国境内线上资料库使用者所收取之报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尚不发
生课徵我国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外国营利事业之营业行为,如非全部在我国境外进行及完
成,而需在我国境内进行始可完成,或在我国境外进行,惟需经由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或营利事业之参与及协助始可完成者,该外国营利事业向我国使用者所收取之报酬,属
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报酬时,应依法扣缴税款。惟该外国营利事业得
提供明确划分境内及境外提供服务之相对贡献度之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核实计算及认
定应归属於我国境内之营业利润。
财政部举例说明,经营线上资料库为业之外国A公司(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
营业代理人),与我国○○大学签订线上资料库使用契约,如A公司之营业行为全部在国
外进行及完成,○○大学使用者仅单纯透过网路使用线上资料库,A公司向○○大学所
收取之报酬,即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得免课徵我国所得税;如A公司之营业行为在
国外进行,惟需经由我国B公司参与及协助(例如提供设备、人力、专门知识或技术资
源,但不包括我国境内使用者单纯使用线上资料库之行为)始可完成者,A公司向○○
大学所收取之报酬,则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大学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报酬时,应依
法扣缴税款。惟A公司得提供明确划分境内及境外提供服务之相对贡献度之证明文件(例
如会计师签证报告、工作计画纪录或报告等),由稽徵机关核实计算及认定应归属於我
国境内提供服务之营业利润,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呼吁,我国境内线上资料库使用者给付与外国营利事业之报酬,属中华民国
来源所得惟未依法办理扣缴及扣缴申报者,扣缴义务人如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补缴
短扣缴税额并补办扣缴申报,并自原定应扣缴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补缴短扣税
额之日止,按日加计利息一并缴纳,免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其於102年1月1日
以後,经稽徵机关查获者,无上开加计利息免罚规定之适用。前开事项税捐稽徵机关将
加强宣导。
新闻稿联络人:李科长凤美
联络电话:02-23228118
发布单位: 财政部赋税署
更新日期: 2012/8/15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8705&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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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国外劳务涉及所得税和营业税,相当复杂;
尤其是以网路直接连线资料库网站,进行查询、
浏览、下载资料之方式为甚。
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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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60.143
1F:推 asdfghjklasd:主机放国外好了 08/18 20:00
※ 编辑: moft 来自: 123.193.60.143 (08/18 21:09)
※ 编辑: moft 来自: 123.193.60.143 (08/1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