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讨厌自我感觉良好的人)
看板tax
标题[新闻] 买卖古董、黄金等「特殊财产」,如何报税?
时间Sun May 27 12:48:18 2012
http://www.nownews.com/2012/05/21/91-2814866.htm
报税停看听/买卖古董、黄金等「特殊财产」,如何报税?
2012年5月21日 14:54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针对「特殊财产」的租税管理,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简要提醒实务上及法令上要
特别注意厘清的事项,所谓「特殊财产」,指的是如古董、艺术品、高尔夫球证及
黄金等,在税务实务焦点上,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之处:
(一)、转让继承的艺术品,要补遗产税
目前遗赠税法规定,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徵机关声明
登记者,无需计入遗产课税,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报补缴
遗产税。
(二)、移转高尔夫球证,依市价估算其价值
高尔夫球公司股东若享有入场击球权,虽然该公司为未上市柜公司,该高尔夫球证应
依移转当月市场上平均成交价参考行情表的价值申报,而不是依该公司的净值申报。
(三)、投资黄金商品要课税
依黄金投资工具不同,有不同的课税规定:
1.黄金存摺、黄金扑满:
以出售时成交价格减除取得成本,如有所得,属
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
得税申报。
2.实体黄金(如金饰条块):
由银楼业者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书交所得人,以纯益率6%计算个人一时贸易
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3.黄金基金:
透过海外黄金基金交易产生的所得,属海外所得的财产交易所得,如超过100万元,
须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
4.黄金期货:
台湾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黄金期货、选择权合约,因期货交易所得停徵,仅课徵期货
交易税;透过国际黄金期货交易赚取的所得核属海外所得的财产交易所得,如超过
100万元,须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
★法令厘清》参加境内外拍卖会的所得大不同
若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拍卖古董或艺术品的所得属於财产交易所得的一种,应於拍卖当
年度申报综所税。
若古董或艺术品在境外取得并保存於境外,且透过中华民国境外的「拍卖会」出售古
董或艺术品,产生的所得属海外所得,要纳入最低税负。
不透过境外「拍卖会」出售古董或艺术品,且该古董或艺术品的起运地又在中华民国
境内时,产生的所得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需纳入综合所得税课税,最高税率达40%。
(本文由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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