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xxl (bool)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国外就医列举扣除
时间Sun May 27 11:42:10 2012
请问国外就医的收据能不能作为列举扣除?
经网路搜寻查得:
大里市卓先生问:个人因病在国外就医,其给付国外医院之医药费可否於申报综合所得税
时列举扣除?
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病在国外就医,其付
与国外医院之医药费,依财政部68年6月14日台财税第33946号函规定,可凭国外公立医院
,及国外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证明,并减除受有保险给付部分
後,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惟其往返交通费、旅费非属所得税法第17条所
称「医药费」之范围,不得於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
【2009/05/06 经济日报】
现在的疑问: 是否必须要是"国外公立医院,及国外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
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的收据才可以?
家人在美国看病的地方叫轩辕中医, 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呢?
或是怎麽知道他算不算是个"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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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3.103.55
1F:推 akakapo:google到的复查决定书内容是说,国税局会透过代表处查询该 05/27 11:47
2F:→ akakapo:医院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就申报让国税局去核定吧 05/27 11:48
3F:→ bxxl:多谢! 05/27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