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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投资若属海外所得 报税别漏掉
时间Wed May 9 10:50:14 2012
投资若属海外所得 报税别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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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记者吴泓勳/台北报导】
投资工具五花八门,如何完整计算并申报所得税?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主要的关键在於,
如何就海外所得进行认定并提出说明。高额海外所得有可能适用最低税负制。
台北市国税局提醒,基金、ETF、TDR是否列入海外所得,须就注册地、境内外交易等条件
判断。以基金来说,投资人申购基金,如是在国内注册发行,在赎回时的受益凭证所得,
属於我国来源的有价证券交易所得,该所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目前停止课徵所得
税:但如果是在国外注册发行,配息与赎回的交易所得,则被认定为海外所得。
若投资来台上市的香港ETF,例如:宝沪深ETF、恒香港ETF、恒中国ETF等,因为配息是来
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将认定属於海外所得;而个人在证交所买卖ETF则是交易所得,目
前依所得税法免税。
此外,最近几年由证交所推动的TDR(台湾存托凭证),则分两部分:若股息、红利、利
息或其他收益,都属於海外所得;若该档TDR在境内买卖交易的获利部分,就属於境内来
源的有价证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但如果有损失,也不得从所得
额中减除。
如果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因投资取得上述所提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应依所
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及第13条规定课徵基本税额。
海外所得申报认定上,如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在折合新台币100万元以上的话,应全数
计入基本所得额(最低税负)。这里的海外不包括「大陆地区」所得,应并同台湾来源所
得,一同课徵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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