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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双重国籍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仍需报税
时间Wed May 9 10:47:49 2012
双重国籍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仍需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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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庄瑜敏口述】
梁先生问:我在美国出生,具有台湾及美国双重国籍,之前长年在香港工作,但我去年回
台湾,最近看到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的消息,请问如果有外国籍,是不是就不用申报所得
税?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庄瑜敏会计师答:依所得税法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
若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应於每年5月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依照累进税率
5%至40%来计算及缴纳税捐。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不论是否为本国籍,如有中华民国来源的扣缴所得,只需於
受领所得时,直接由扣缴义务人从给付金额中扣取税款,除有非扣缴范围的所得之外,不
必再进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也无累进税率之适用。
稽徵机关并不是以国籍作为区分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标准,所得税法所称中华民国境内
居住之个人包括两种情况:第1种是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
;另1种是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实务上,稽徵机关常将有户籍、且当年度有居住事实者,视为符合「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
所,并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条件。
梁先生去年回台之後,在台湾设有户籍,即使梁先生於100年课税年度内在台未居住满
183天,税捐机关也会认定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应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缴税;
若梁先生於100年度无户籍,但在台居留满183天且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则应办理结算申
报纳税。
若梁先生属於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除需办理结算申报,尚应注意基本所得税额的相
关申报规定。若梁先生同一申报户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包含港、澳地区)达新台币
100万元者,应将其海外所得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再计算是否尚须另外缴纳
「基本所得税额」。
(记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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