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超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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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意]避免综合所得税申报错误 国税局提醒您
时间Wed May 2 10:32:50 2012
20120425【避免综合所得税申报错误,国税局事先提醒您】
10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即将於5月1日展开,为协助民众顺利完成申报,南区国税局
特别就民众以往经常疏忽或误解而申报错误之类型,提醒大众注意,以免遭到补税,甚
至处罚:
一、免税额
(一)配偶及扶养亲属
1.误报超过20岁无工作、未在学或服役中子女之免税额。(如:列报21岁於补习班
上课无正式学籍之子女免税额)
2.误报所得年度未出生子女之免税额。(如:101年1月出生的子女,100年度列报
子女免税额)
3.误报所得年度前已死亡亲属之免税额。(如:母亲於99年度死亡,100年度列报
直系亲属免税额)
4.所得年度无婚姻关系误报为夫妻。(如:101年2月结婚,100年度列报配偶免税
额)
5.重复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如:子女同时列报扶养父母)
6.年满70岁以上其他亲属(如:叔、伯、舅等)免税额为82,000元,误以为可比照
直系尊亲属申报免税额为123,000元。
7.误报受扶养亲属(其他亲属或家属之父或母为薪资免税所得者)之免税额。(如:
列报扶养甥女的母亲为国民小学老师)
(二)夫妻分开申报
1.将薪资所得分开计税规定误解为夫妻可分开申报,而各自填写一份申报书。
2.夫妻分居分别申报各自填写一份申报书,未於申报书上填写配偶的姓名及国民身
分证统一编号,且未於「□夫妻分居」栏位打V。
二、列举扣除额
(一)保险费
1.误报兄弟姊妹及其他亲属,或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在同一申报户内之保险费。
2.有金额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险费(包含劳保费),误填入不受金额限制之全民健保
保险费栏项。
(二)捐赠
1.未实际捐赠,却以购买之公益社团或寺庙等开立之收据虚报列举捐赠扣除额。
2.误以有对价关系之收据列报捐赠扣除额。(如:会费、寺庙光明灯)
(三)购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购屋贷款利息支出未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而直接以实际发生金额
或最高限额30万元列报。
2.误报修缮或消费性贷款名义支付之利息。
3.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课税年度未於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
三、特别扣除额
(一)教育学费扣除
误列报本人、配偶或受扶养兄弟姊妹之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二)身心障碍扣除
误以重大伤病卡列报身心障碍扣除,未检附身心障碍手册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专科
医生诊断证明书影本。
四、所得额
(一)漏报所得
1.漏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如:父母亲利息所得)。
2.执行业务者及补习班、幼稚园、托儿所及养护疗养院所负责人漏未填报执行业务
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报房地出租给个人的租赁所得、私人间借贷利息所得等无扣缴凭单的所得。
(二)分离课税
误将分离课税所得之扣缴税额申报扣抵应纳税额。(如:统一发票及公益彩券中奖
奖金)
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询问或上
该局网站(
http://www.ntas.gov.tw)点选webcall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黄科长 (06)2298037
汇总编号:1010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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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网: 赋税
发布单位: 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
更新日期: 2012/4/25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7160&ctNode=65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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