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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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买房必须负担的房屋税
时间Mon Apr 23 14:12:36 2012
※ 引述《dtt0816 ()》之铭言:
: 各位先进大家好:
: 我最近买了房子,
: 上网查了房屋税徵收细则,
: 但还是不太了解^^"
: 房屋税徵收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 房屋典卖、移转在当月十五日以前者,
: 房屋税自当月起向承受人课徵;
: 在当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课徵。
: 移转当期前纳税义务人应负担而尚未开徵之税额,应即予开徵。
: 以我自己买房为例:
: 101.3.30签订买卖合约
: 预计101.4.25缴契税
: 预计101.4.27办过户
: 合约载明101.5.10交屋
: 请问买方101年必须负担的房屋税是5.1~6.30吗?
: 谢谢。
上面那个表是税捐机关怕房屋税有纠纷(还是先收先赢?),所以在
几年前有个新规定在过户前叫卖方先按月缴交房屋税,即使如此,在交屋
时,买卖双方通常还是得再以点交日为准再行计算的。
一、绝大部分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对买卖双方房屋税、地价税等等
税费的分算方式,通常会是类似下列的文字:「本买卖标的应缴纳之地价
税、房屋税、水电费、瓦斯费、管理费、公共基金等税费,在土地建物点
交日前由卖方负责缴纳,点交日後由买方缴纳,该税费以点交日为准,按
当年度日数比例负担,买卖双方并於分算表中签收。」
二、如果是类似上面的文字的话:
因为四月初税捐机关就将房屋税籍档案锁定了,所以卖方必须先将整
年度的房屋税(100.7.1至101.6.30)完税後,才能过户。(这个案例算
是特例,一般是按月计算房屋税的,就是像原PO说的那个方式,以每月15
日前後为基准。)
所以买方应补贴卖方房屋税(101.5.10--101.6.30期间)的差额。
而当年度地价税(101.1.1至101.12.31)是大概101年11月前後才会
发单的,在本案例中纳税义务人是买方。(地价税以纳税义务基准日8月
31日土地登记簿所载之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为当年度的纳税义务人。)
所以卖方应补贴买方地价税(101.1.1--101.5.9期间)的差额。
分算表通常是由代书在制作及计算的,在实务上常常是用一年 365天
当分母来计算的。
水电费等等亦同,只是水电费通常是两个月为一个收费周期,也只能
中间结帐,或是按照过去水电缴费单按期间比例来作估算而已。
三、如果你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与上述契约内容不同的话,依你
所签定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内容为准。
PS:其实这个问题,你应该直接先问负责本案件的承办代书才对。
※ 编辑: taoist9999 来自: 61.216.249.143 (04/23 14:33)
1F:推 dtt0816:好清楚喔!谢谢您:) 04/23 21:26